最赚钱都写到刑法里了-刑法里的暴利行业

一、最赚钱都写到刑法里了

◆包容犯:是指行为人在实施某一犯罪行为过程中,又实施了另一不同性质的罪行,但后者被前者包容,刑法明文规定不并罚,仅将后一个犯罪行为作为前一个犯罪加重处罚情节的情况,其典型如《刑法》第240条;

◆以法定的一罪处罚(法律已经规定以哪个罪处罚):即法律明文规定对某些牵连犯罪以某罪处理,其典型如《刑法》第196条第3款。

◆法定择一重罪处罚:法律仅规定择一重罪处罚:其典型如《刑法》第399条第4款、第329条第1款。

◆法定数罪并罚:法律明确规定具有牵连关系的两行为应数罪并罚。

★包容犯:

①绑架并杀害人质(定绑架罪,第239条)。

②拐卖妇女又奸淫被拐卖妇女的(定拐卖妇女罪,第240条)。

③拐卖妇女又强迫、引诱、容留被拐卖妇女卖淫的(定拐卖妇女罪,第240条)。

④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又非法拘禁被组织者的、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定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第318条)。

⑤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使用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定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第321条)。

⑥走私、制造、贩卖、运输毒品时,武装掩护的,或者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定走私、制造、贩卖、运输毒品罪,第347条)。

⑦组织卖淫又有强迫、引诱、容留妇女卖淫的(定组织卖淫罪,第358条)。

⑧以强奸手段迫使卖淫的(定强迫卖淫罪,第358条)。

★以法定的一罪处罚(法律已经规定以哪个罪处罚)

①行为人购买假币后使用,构成犯罪的,以购买假币罪定罪,从重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

②伪造货币又出售、运输伪造货币的,定伪造货币罪,从重处罚(第171条第3款)。

③盗窃信用卡并冒用他人信用卡,定盗窃罪(第196条第3款)。

④中介组织的人员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定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从重处罚(第229条第2款)。

⑤邮政工作人员私拆、隐匿、毁弃邮件从中窃取财物的,定盗窃罪,从重处罚(第253条第2款)。

★法定择一重罪处罚

①抢夺、窃取国有档案,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329条第1款)。

②擅自出卖、转让国有档案,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329条第2款)。

③因受贿而徇私枉法或枉法裁判的,犯受贿罪和徇私枉法罪或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399条第3款)。

④实施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同时构成侵犯知识产权、非法经营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

★法定数罪并罚

(1)犯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并实施杀人、爆炸、绑架等犯罪的,数罪并罚(第120条第2款)。

(2)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以走私罪和妨害公务罪数罪并罚(第157条第2款)。

(3)出售、运输假币构成犯罪,同时有使用假币行为的,以出售、运输假币罪和使用假币罪数罪并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第2款)。

(4)犯保险诈骗罪,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或者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数罪并罚(第198条第2款)。

(5)纳税人缴纳税款后,采取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以偷税罪定罪处罚;骗取税款超过所缴纳的税款部分的,以骗取出口退税罪处罚,并且要以偷税罪和骗取出口退税罪数罪并罚(第204条第2款)。

(6)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强奸被收买的妇女的,数罪并罚(第241条第4款)。

(7)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有非法拘禁、伤害、侮辱等犯罪行为的,数罪并罚(第241条第4款)。

(8)为实施其他犯罪盗窃机动车辆的,以盗窃罪和所实施的其他犯罪实行数罪并罚。为实施其他犯罪,偷开机动车辆当犯罪工具使用后,将偷开的机动车辆送回原处或者停放到原处附近,车辆未丢失的,按照其所实施的犯罪从重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

(9)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者境外的黑社会组织的人员到中国境内发展组织成员,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数罪并罚(第294条第3款)

(10)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对被组织人、被运送人有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犯罪行为,或者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等犯罪行为的,数罪并罚(第318条第2款)。

(11)因为受贿而挪用公款,或者挪用公款后又使用挪用的公款犯其他罪的,数罪并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

(12)实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的犯罪,又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查处,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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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刑法里的暴利行业

这些报道中包括了作者的看法与意见。人们为了规避法律风险,肯定会对法律进行充分的研究,以规避因为法律风险带来的不良后果。这是完全可以理解的,也是许多法律人士的工作。近几年时有发生的“富人安全”问题,使“私人保镖”这一神秘职业逐渐浮出水面。越来越多的富人们选择了高薪聘请武艺高强之人,以应付随时可能出现的危险。而这些保镖往往以秘书、助手、助理或司机的身份出现,其担负的责任主要是保护雇请者的安全,并协助处理部分私人的相关事务。

如今的西方国家,私人保镖已成为一种像律师或医生一样的普通职业,而在中国,因为尚未获得法律承认,所以在很多时候,私人保镖几乎是在与法律“打擦边球”当中生存。如何对待“私人保镖”这一“新生事物”,已引起社会及法律界的广泛。

针对富人阶层的刑事案件呈上升趋势

今年1月22日,山西民营企业海鑫集团董事长李海仓被人枪杀于办公室,凶手也当场自杀。2月22日,在北京经营市场、身价数千万的浙江温州乐清富商周祖豹,在家门口被人刺杀,身中14刀。

随着暴力与反暴力的斗争日益尖锐,有关富人及其家属遇到抢劫、绑架、勒索的消息也屡屡见诸报端。

山西大同云岗实业总公司董事长刘建日从年2月开始受到黑社会的威胁,被勒索金额高达1亿元。当年7月13日上午,刘建日携家人在为父亲扫墓返回途中,从树林中窜出30多个人对他们进行突然袭击。刘建日在随行的亲朋好友及保镖的保护下,在旷野中奔跑了5个小时后才得以逃脱。

杭州高新区浦沿镇某集团公司董事长章某今年1月9日晚走进当地公安局,手里拿着一封夹了子弹的勒索40万元的信。

在广东,近年来,一些犯罪嫌疑人利用放置爆炸装置、寄信(有的信中附有子弹、毒物等物品)、打、发手机短信等方式要挟、对企事业单位及其负责人大肆进行敲诈的犯罪案件也呈上升之势。

“富人被害”催生“私人保镖”

据了解,在我国有的省份,“侵财”案占了刑事案件的近90%。针对富人阶层的绑架、敲诈、勒索、抢劫等暴力事件占刑事案件的比例正逐渐加大,针对富人阶层的极端事件的发生频率也越来越高。

有资料统计,当下中国有亿万富翁人,百万富翁300万人。另外,越来越庞大的体育明星、娱乐明星群体由于其公众人物的特殊性,往往也需要有专职的保卫人员协助他们工作。从事保镖工作的夏先生告诉记者,按照他的结交范围判断,广州的私人保镖不少于人。而聘请保镖者多是文艺界名人、企业家和各行各业的成功人士,其中尤以外资、独资和三资企业的老板居多。由于广州酒店业和房地产业的发达,私人保镖在这两个行业当中也占了很大比例。

记者在与一些企业老板交谈中得知,多数老板聘请保镖除了对自身安全的考虑外,不少时候也是一种摆威风或讲排场的需要。有的老板请保镖甚至是为了应酬,如在交际场上不愿多饮酒,有了保镖就可以让他们代劳。

而在国外,私人保镖已成为一个庞大的产业。美国司法部的一项调查报告表明,美国现有私家保安队员约160万人,其人数是正规警察的3倍。美国保安业营业额到年达到亿美元以上。

“私人保镖”跨在法律红线上

由于私人保镖目前尚未获得我国法律承认,在很多时候,私人保镖几乎是在与法律“打擦边球”当中生存。因此,有人将私人保镖称为“跨在法律界碑上的人”。从事私人保镖工作的夏先生和郑先生都谈道,“老板第一,法律第二”还是“法律第一,老板第二”往往会成“私人保镖”间争论的话题。有的保镖因不能完成老板提出的“非分要求”,被老板解雇;有的保镖被老板认为“不够忠心”,频频失业;而更多的保镖则因为时刻“以老板的安全为中心”而屡屡与法律发生摩擦。

“私人保镖”郑先生说,许多保镖都有过被拘留的经历,因为面对老板的命令,首先想到的是服从,然后才是法律。但是他们也会尽量在老板的命令与法律之间寻求平衡,“如果是杀人放火,当然不干,不可能真的为了那几千块钱的报酬把命都搭进去。但是,如果后果不严重,还是会按老板的去做,大不了进一趟派出所。”

郑先生说,若社会能对这一行业制定规范,他相信90%的保镖都会按规定来做,做一个“遵纪守法的保镖”。

但同样是从事保镖工作的夏先生对“遵纪守法的保镖”这一说法却表示了质疑。他说,不可否认的是,目前聘请保镖的人当中,从事“不正当行业”的占了很大比例。按照夏先生的说法,“做正当生意的一般不需要保镖,只有走私、诈骗、开赌场的老板才特别需要保镖”。这些保镖在很大程度上确实充当着“帮凶”与“打手”的角色。若对保镖行业立法,夏先生担心这部分人依然很难做到遵纪守法。

“私人保镖”是“平衡木上的弱势群体”?

在“违法”与“犯罪”之间走平衡木的感觉毕竟不是一种享受。夏先生说,从某种意义上讲,私人保镖在我国还是一个“弱势群体”。他们没有自己的组织,没有可以保护其权益的法规,时刻都面临着被老板“炒鱿鱼”或被警察拉去“训话”的风险。他们甚至没有一个在法律上得到确认的身份,对外只能称自己是“司机”或“做保安的”。

实际上,有不少年轻人是以做保镖为“跳板”谋得了更好的发展。夏先生便是通过做保镖成了老板的职员。他对这一结果比较满意。他说自己刚从部队退役时,没有其他技能,也做过保安等工作,但报酬太低,觉得埋没了自己的好身体与好功夫。后来做了保镖,一个月的工资在元以上,且比较受老板重视。

但是,郑先生和夏先生都谈道,他们对外不会说自己是“私人保镖”,一方面是出于“保密”的需要,另一方面他们认为社会对“保镖”二字怀着偏见甚至敌意,动辄把这一行业与“打手”、“黑保安”相提并论。时刻行走在法律边缘,他们有一种如履薄冰的感觉。他们希望有一天自己也能像社会上从事其他职业的职员一样,获得社会的认可与尊重。

私人保镖将走向何方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导师、美国西北大学法学院法学博士何家弘教授堪称我国“研究私人保镖第一人”,早在年,他就在其著作《私人侦探与私人保安》当中指出:“私人保安业产生于私人侦探业,是私人侦探业的成熟表现形式。”何教授肯定了私人保镖业的存在,认为私人保镖业填补了社会治安管理机制中的空白,弥补了官方警察力量的不足。

但也有一些学者认为私人保镖的发展实际上是社会历史的一种倒退,因为私人保镖在维护老板利益时可能会侵犯普通老百姓的利益,这是现代民主国家所必须禁止的。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张曙光教授在谈到私人保镖问题时说,按照法律,私人保镖所能做的只是被动的防御,而不可能是主动的进攻。他们的任何暴力行为都应该控制在刑法所规定的正当防卫范畴内,否则就会触犯刑法。

记者从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了解到,去年底,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调整了商标分类注册的范围,其中新增的或在原来基础上更为细化的允许注册类别包括提供私人保镖、侦探公司、寻人调查等的“安全服务”。但是,商标注册成功后并不等于可以从事商标涵盖的经营活动,目前企业登记还没有涉及到私人保镖的范畴。

广州市工商注册主管部门的有关人员告诉记者,在为公众服务的保安公司大行其道的今天,广州仍然没有一家可以明确提出为个人提供保镖服务的“保镖公司”。但他同时表示,不可否认,广州仍有一些地下“保镖公司”存在。

何教授认为,“私人保镖”行业内部应定期互相联系和沟通,制定出一个自律机制,形成统一的准入制度和行业标准,对整个行业进行规范。他说,一旦这一规范得到有效的实施,对整个社会的治安、经济的发展都能够起到良好的促进作用。但私人保镖毕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的一种新鲜事物,国家目前还没有承认其合法性,是因为目前仍处在探索阶段,条件具备时会出现相应条例来规范这个行业。

二刑法里的暴利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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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教你刑法中快速致富的方法

对于客体错误与对象错误的界限问题,理论界一直存有争议,表现在以下两方面:第一,客体错误与对象错误是否有必要分清界限。第二,怎么分清它们的界限。我国刑法理论界有一种较为流行的观点认为,客体错误与对象错误是相互交叉渗透的,即客体错误中可能同时存在对象错误,对象错误又可能导致客体错误。这些都属于日本刑法理论中客体错误的范畴。

可以看出,日本的刑法理论也没有把客体错误与对象错误区分开来,在他们看来,客体错误与对象错误是同一种错误形式。事实上,犯罪客体是一种社会关系,而犯罪对象是目的物,这两种要素在刑法中的区别是显而易见的,无论是在区分罪与非罪,还是在定罪量刑中,都体现着重大的差异。因此,必须分清这两者的界限,否则在司法实践中就不能够准确地区分罪与非罪,在量刑中也不能够准确地根据犯罪人的罪责施以适当的刑罚。

根据这个观点的意思,就是说两者的界限没有必要划清,也不能够划清。对此,日本刑法界对客体错误有着这样的定义:客体错误,是指行为人误把某种客体当作自己意欲侵害的客体加以侵害。例如,行为人误以为甲是乙而予以杀害;误以为黑影是狗而开枪射击,实际上是人,结果将人杀死。

笔者认为:理论界对于这两者所说的界限不清,其实不是指它们的定义或外延不清,而是不同的事实错误在同一行为人实施侵害行为中“竞合”的问题。比如,行为人甲欲杀死乙,却误把丙当成了乙作为射击对象,如果此时甲射死了丙,那么甲的行为就属于对象错误,这一点不存疑问;但如果甲此时误拿了一把假枪,误把丙当乙,对丙进行瞄准射击,结果也没杀死丙,那么此时甲的行为就同时存在着两种事实错误——手段错误和对象错误。

这就是不同的事实错误在同一个侵害行为中的并存,我们姑且将这种情形称为“事实错误的竞合”。同样的道理,对客体错误与对象错误来说,行为人在实施一个侵害行为时,他在主观意识上会同时存在着两种认识,一个是他想要侵害谁,这就是他所认识的犯罪对象,还有就是他将要侵害的犯罪客体,这两者在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之前是有非常清楚的认识的。

就拿杀人行为来说,一个人想要实施杀人行为,他在实施行为之前心里很清楚他想要杀谁,并且也很清楚他要侵害的是他人的生命权这个客体。此时,如果他把他人当作自己原先要杀的那个人杀害了,行为人主观认识上欲侵害的对象与客观实际所侵害的对象不一致——对象错误,但这种情况行为人主观认识上欲侵害的客体与客观实际所侵害的客体是一致的——都是他人的生命权,所以不存在客体错误,只存在着对象错误。

但如果此时,他误把别人家的牲畜当作犯罪对象杀害了,那他的行为就同时存在了对象错误与客体错误,即主观认识的对象是人而实际侵害的对象不是人——对象错误;主观认识要侵害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实际上侵害的是他人的财产权——客体错误。综上所述,对于客体错误与对象错误,可以认为是存在于同一侵害行为中的竞合,而不存在对象错误与客体错误在概念上界限上的不清。

三教你刑法中快速致富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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